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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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冤家却碰头
商标与字号冲突的法律透视
孙继斌

  “立邦”的遭遇:企业出名有烦忧
  据《法制日报》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这句话移到企业身上虽不一定恰当,但对一些知名企业来说,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在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的今天,企业一旦出了名也会招来不少困扰。
  对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来说,它的麻烦正是来自它的名气。因为有名,立邦品牌已经成为不少企业傍名牌、搭便车的对象。
  对立邦受到的侵权,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法务经理归结为三种情形:一是将立邦直接用在产品名称中;第二种情况是,注册包含“立邦”两个字的企业名称,以合法注册来掩盖其非法使用的恶意,并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包含“立邦”文字的企业名称;侵权情形之三是,在境外注册含有“立邦”的企业名称,然后回到境内使用,在产品包装、门口招牌、广告宣传等方面突出使用包含“立邦”文字的境外企业名称。
  立邦公司曾通过香港方面做过一个查询,发现竟然有20多家公司名称中包含“立邦”两个字,而且都是以涂料作为他们的主业。
  为了打击不断冒出的侵权对象,立邦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仍是疲于应付。
  
  “大光明”风波:老字号面临新问题
  立邦的遭遇并非个案,它只是目前我国企业商标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而已,但它却是商标与字号的冲突的典型案例。
  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郭修申将商标与字号的冲突总结为两种表现、四种类型。
  两种表现为:一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在后登记注册的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是在先登记注册的字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引发法律争议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克隆国外知名品牌”引发的冲突。即违法者将外国知名品牌到境外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以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近似、相近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是搭车国内名牌引发的冲突。即违法者将他人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商标的文字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注册,或者把他人有较高市场信誉的字号的文字注册为自己商标的文字,利用他人商标、字号的信誉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该企业和该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有某种联系,从而达到谋利的目的。立邦的情况即属此类。
  三是抢注行为引发的冲突。即违法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抢先注册商标,使得创造知名字号的企业使用其字号成为非法。侵权者甚至反过来通过法律途径状告创造知名字号的企业侵权。现在这种现象多如牛毛。
  四是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即有的经营者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再以商标侵权起诉使用老字号的同行。这样的案例经常见诸报端。
  最近浙江发生的“大光明”纠纷就很典型。
  “大光明”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当时叫大光明洋品店,1945年后更名为“大光明钟表眼镜店”。解放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大光明”字号的眼镜店,当时仅在浙江,叫“大光明”的眼镜店就有几十家之多。由于1993年以前的商标法未对服务项目进行保护,所以此前“大光明”算得上是风平浪静,全国的“大光明”眼镜店守着老祖宗创下这块金字招牌,各自经营发展,彼此相安无事。
  2001年,当时的杭州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大光明”商标并获准,2002年又获得“大光明眼镜”注册商标,同时该公司还注册了与“大光明”、“光明”相关的70多个防御商标。2003年1月,“大光明”商标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标,2004年,“大光明眼镜”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之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大光明”,侵害其“大光明”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很多含有“大光明”字号的眼镜店、公司发函,要求这些企业停止“大光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同时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些企业使用的“大光明”名称、字号。
  17家来自浙江全省各地的“大光明”眼镜企业,日前联合对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大光明”注册商标提出了异议,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同时,这17家企业还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
  
  “朵彩”的无奈:要从机制上寻找根源
  在彩棉行业,“朵彩”应该算得上是响当当的品牌了,然而这个品牌到现在还没有名分,这使得朵彩公司的董事长鲁晓强苦不堪言。
  鲁晓强说,2003年4月份,他们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朵彩”商标,2005年4月商标局初审通过并予以公告。同时他们还注册了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商号和品牌是一致的。
  未曾想到,公告时突然有几家别的企业提出异议。鲁晓强说,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如果异议人打定主意要走完全部程序,“朵彩”商标恐怕还要再等两三年才能取得商标注册证。与此同时,“朵彩”商标还连遭抢注、仿冒,20多个含有“朵彩”的商标现在已经被登记受理。鲁晓强痛心疾首地说,那么多“朵彩”在市场上竞争,长此以往,这个品牌会被毁掉!专家指出,朵彩公司的困难暴露了我国商标工作在法律上和制度上的某些缺陷。
  商标与字号的冲突近年来所以愈来愈多,原因很多,但制度上的缺陷确是根源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字号和商标实行了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即商标由《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在体制上,商标实行了全国统一注册制度,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主体拥有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实行分级登记和属地登记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均是登记机关,由地方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
  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即申请企业名称不得侵犯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但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关注在先注册的其他权利,比如商标权。而在商标审查中也没有将企业字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这一弊端导致大量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产生冲突,或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他人字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正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才直接造成了大量的权利冲突,并导致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无法可依’,许多知名商标字号被卷入到无休止的纠纷之中”。
  专家指出,不立法解决,商标和字号的冲突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就个案而言,虽然受侵害企业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就市场整体而言,能有效减少纠纷、缓解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则在于从制度上作出合理的安排。(孙继斌)